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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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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一: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胡春生,男,20xx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市人,山东魁星化工公司宁阳化工厂退休人员,住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宁阳化工厂宿舍西生活区7-206室

赔偿义务机关:建邺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100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30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30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5.5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11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10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20xx年多没收的原止马营14号坵号410640-2祖产简单房二间(共2.65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717.00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2日,南京市红卫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胡春生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70)区红军管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春生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20xx年9月24日建邺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宁阳县磁窑木器厂同意延长胡春生刑期半年)申请人胡春生不服,不懈地申诉。

20xx年9月2日,南京建邺区法院以(20xx)建刑再初字第一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春生无罪”至此35年的冤案终于昭雪。终于得到了公证的结果。

本案的彻底平反,说明国内法制人权事业的进步。

本案是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陈光中(终身教授)主任、李宝岳副主任(教授)及陈学权博士直接参与下取得的。

全国的很多报纸、杂志、媒体报道了此消息,其中《南京晨报》(20xx.9.6)、广州《南方周末报》(20xx.9.16)、北京司法部主办的《法律与生活》杂志(20xx.10.16)等报道,并发表了评论,上海《良友报》等纷纷转载,各大网站有的以整版新闻,重点进行了报道。

三十五年冤案虽已昭雪,但胡在20xx年遭到刑讯逼供,因长期得不到应有治疗,造成创伤,而重病缠身,特别是心脏病要住院(有省级医院医嘱证明)而举步维艰。[注]20xx年6月4日~8月22日,胡与哥哥胡年生,被关押在南京红卫区军管会,当时为迎合政治潮流之需要,胡哥与胡被从拘留所拉出,进行群众大会批判,当时很多群众亲自签字画押(包括二位居委会副主任也签字画押)为胡证明:看到胡遭刑讯逼供所受的伤害。(见证明材料一)

20xx年8月22日,胡被押到山东原单位(监外执刑),当时有很多领导,多位党员及很多群众签字画押为胡证明,看到胡因刑讯逼供的伤害。见证明材料(二)

多位律师在一审、二审的审讯笔录之查访中,前后印证,逻辑推理,也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见证明材料(三)

从多年病历资料及最近在省级医院检查,有诊断证明的疾病多种。见证明材料(四)

胡春生在20xx~20xx年的大学时是班委、体委委员,体育课代表,球队主力队员兼队长,20xx年6月份刑讯逼供前,在山东宁阳磁窑木器厂,曾协助搬运工扛撬千斤木头(锯解木材工作),此事证明胡的身体以前是棒的。

这样的身体如果没有20xx年6月~8月刑讯逼供,是不可能造成目前这种严重的病态。

20xx年的刑讯,特别是后期的酷刑不是为了教育,不是为了法制,出于当时的政治需要,即将反革命分子“打死活该”,或对反革命罪恨之入骨为目的,以至阶级敌人于死地而后快之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故与现在重病在身恶果,有必然因果关系。三十五年的伤害,且这不是过失伤害,是一直接故意,胡在痛苦中挣扎着,挣扎了三十五个春秋,漫长的三十五载,并非“弹指一挥间”,它是一万两千四百六十天!对于胡,它也是一万两千四百六十个充满幻想连接的梦,一个让胡绝望和伤害的梦。

胡春生曾多次向时任县化工厂党委书记侯昌森(兼厂长)、副书记李荣玉、副厂长董敬和、工会崇孝周主席及医务科长王希录反映其在南京受到刑讯逼供(造成精神疾患、心脏病、胆囊病、睾丸病、眼外伤、右额瘢痕疙瘩的毁容,打掉牙7-8颗,及腰椎打伤疼痛不止等)所造成的冤案。[见证明材料(五)]及在服刑期间,(县磁窑木器厂受到虐待,造成三次自杀经过)是冤案直接恶果。

经党委多次请示,决定委派原政工科李殿祥、李加柱赴南京反映。侯书记因打抱不平向原轻工局反映过木器厂的违法行为,并指派医务科长王希录带胡去上级医院诊治疗伤。[见证明材料(5-1)]。

胡在多次申诉中,少不了刑讯逼供一节(见前申诉材料)当时不可能给胡勘验伤害,但从收集到的证明,业已形成证明链来看,否认刑讯逼供事实是不可取的,在此向贵院申请刑讯逼供伤害的司法鉴定。

总之,现在身染重的发生,皆是源于20xx年刑讯逼供,且这不是过失伤害,是一直接故意,这在当时是必然的。

35年政治上一直抬不起头来,等同于阶级敌人,经济困苦倒也作罢,但受伤害的身体,一直无有人道的救助,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一、 精神损害概况:

20xx年7-8月,南京市军管会,在建邺区莫愁路小学,召开万人大会,只批斗胡氏二兄弟反革命分子罪行,三十五年一直不能平反,胡春生臭名远扬,以前好友、同学、同事、战友、亲戚、朋友皆反目为仇。

80年代,根据[78]法办研字第31号文中要求:对文革中不实之词,应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处理,即按31号文要求:应以“判决书”之正规法律文书形式改判,但原法院对此冤案的处理,采用违法裁定,将反革命罪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改判为“诬陷罪”,维持5年刑期。对“澄清性质,消除影响”的字句,只是用手写的一封便函表示,且字迹龙飞凤舞,让人感到极不严肃、极不认真,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见证明材料(5-5)]与20xx年,为宣判胡为反革命犯,犯有反革命罪的正规打印“红头文件”形成强烈的反差,所以原单位,也就从未在任何场合,任何会议上“澄清性质 ,消除影响”了。

胡自20xx年参加工作以来,年年荣获先进,20xx年荣获“县劳动模范”称号。

胡在高中时是优秀团员,在大学时也是优秀团员、班委委员,南京林学院20xx年团代会代表,20xx年申请加入党组织,参加工作后,20xx—20xx年考验二年后,被确定为入党对象(填完入党志愿表),由于冤案发生,入党志愿始终未能实现。

20xx年后,胡不因冤案逆境,而对党和国家怀恨在心,而是以积极的心态,用自己的能力报效国家。在逆境中共创造三项省级科技成果,三十多项市、县级科技成果,共创造经济效益1000多万元(见证明材料六)。

先后开发成功,多项新产品及新技术工艺,填补了当时省内空白,先后撰写了论文13篇,担任实际上技术学科带头人。使一个濒临破产的化工厂起死回生,由当时单一产品企业,发展到门类齐全,多产品体系,国家大型一档国营企业,年销售收入由200万元增至1.6个亿,增加80倍,年利税由2.6万元增加到20xx年的2500万元,增加900多倍。因产品运用于太平洋运载火箭发射,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贺电嘉奖。

82年主要产品三聚氰氨,荣获国家质量最高奖,由我主管的质量qc荣获省经委、建委、总工会及省科协、省质协的通报嘉奖,后来我被推选为县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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