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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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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核申请书一:行政复核申请书

行政复核申请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化州市良光镇出拔管区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20xx年2月21日擅自用推土机推毁耕地一案,20xx年7月18日、11月19日和2008年1月5日,本人已三次向贵厅反映。现在因对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不服,特向贵厅申请复核。

一、温良佐(本人父亲)的《土地证》足以证明: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在塘尾地建办公室和戏场的确是占用耕地。

1、村民领导小组推毁的位于塘尾地的耕地包括:本人的两块自留地,壹队地(坡地)和贰队地(坡地)及良杰地(自留地)(见本人的父亲——温良佐的《土地证》)。从本人的父辈开始,一直在这片土地种植蔬菜、番薯、芋、甘蔗、香蕉等农作物。20xx年7月18日寄给贵厅的香蕉树照片,则是被推毁后在现场拍的。《土地证》中的壹队地和贰队地,在包产到户时已经分给村民耕种,也一直种蔬菜、葱、番薯、芒果等农作物,还播种秧苗;良杰地也一直在耕种。无论办公室和戏台建在这片土地的哪个位置,都是占用耕地;现已建在本人其中一块自留地上,看戏的广场则完全占用了本人的自留地。因此,办公室和戏场的确是占用耕地。

2、村民领导小组不敢先办理用地手续,再建办公室和戏场,也证明其占用了耕地。

证据不足?壹队地和贰队地及良杰地都有土地证可证明是耕地,《土地证》是干什么的?

二、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化[良] 建字(20xx)第114号)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处理依据。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办村建规划手续!

1、20xx年5月14日已向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报案,为何到20xx年4月7日才给书面答复意见?为什么不在60日内(20xx年7月14日之前)答复?等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因此,20xx年10月17日化[良] 建字(20xx)第114号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2、根据《村庄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及第十七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而本人作为村民和当事人,从来没听说开村庄建设规划大会,在20xx年4月13日和5月14日分别向良光镇国土所和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报案时,也没听说村民领导小组已办村建规划手续!另外,在20xx年4月13日至今,没有见过良光镇人民政府公布的山松村村建规划。因此, 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没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是不合法的,因此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村民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办村建规划手续!

三、村民领导小组未经批准动工建成红砖结构办公室和戏台,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立案查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查处吗?村民领导小组擅自在本人的其中一块自留地的耕地上建办公室和戏台,破坏种植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为什么不依立案查处?

四、维持化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不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村民领导小组没有办任何手续则实行抢建,改变土地现状。正在补办用地手续是违法的!

2、村民领导小组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则实行抢建,为何制而不止?

村民领导小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抢建,违反了《土地法》第七十六条。另外,肯定有人暗中支持、怂恿。本人强烈要求彻底查处,并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和《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本人强烈要求:

1、立案查处村民领导小组的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严惩凶手!

2、村民领导小组拆除非法建筑(办公楼和戏台),还本人自留地!

3、村民领导小组必须恢复自留地的原状!

4、村民领导小组必须赔偿本人20xx年和20xx年的损失!

敬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复核,为本人作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核申请书二:行政复核申请书(517字)

行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蔡x

申请事项:对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第20xxb0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做的责任认定不服,请求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复核并对事故重新做出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11日,我驾驶车牌号为粤a357ko小客车由广州开往电白,途径开阳高速将到阳江路段时,当时我车辆在超车道上正常行驶,速度大约每小时110公里,忽然我发现前面有一不明东西飘过,我本能反应地踩刹车减速,结果给后方的梁东驾驶的粤g/u2834号大型客车追尾,造成我的车辆完全损毁,车上的乘坐的许裕才、邵春平、邵春兰以及本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梁东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然而遗憾的是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做出完全错误的认定,认为本次事故梁东不负责任。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提出复核。请求贵队依法做出梁东负全部责任的正确认定。

此致

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蔡x

20xx年3月7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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